何謂有關連實體

實體是指自然人、團體或法律安排,例如法團、合夥或信託[1]。在以下情況,一個實體與另一實體有關連[1]:

  • 其中一個實體控制另一實體;
  • 兩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
  • 前者是經營一項獨資業務的人,而後者是同一人經營的另一項獨資業務。

控制一般是指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的表決權,或有權享有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的資本或利潤,不論是直接持有或透過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實體間接持有[1]。因此,同一人擁有的兩間公司是有關連實體,因為兩者均受該人控制。

各實體適用的稅率
評稅基期結束時的情況利得稅稅率
沒有有關連實體兩級制稅率;報稅表須申報並無有關連實體
設有有關連實體,而本實體是獲提名作出選擇的唯一實體兩級制稅率:首HK$2,000,000按8.25%(法團)或7.5%(非法團業務)課稅
設有有關連實體,而本實體並非獲提名的實體全部應評稅利潤按16.5%(法團)或15%(非法團業務)課稅
同一人擁有兩項或以上獨資業務只有作出選擇的一項業務可享兩級制稅率;其他業務視乎情況按15%或16.5%課稅

如何作出選擇

獲提名的實體須在其本身的報稅表內申報,該年度按兩級制稅率課稅,而且並無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按兩級制稅率課稅[1]。法團或合夥業務在利得稅報稅表內作出申報;獨資業務東主則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申報[1]。

在BIR51上,答案填寫於第2.3項。作出選擇的實體亦須填寫第9.1項,並在補充表格S1內提供其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有關連實體的完整名單,但屬於有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集團成員則除外[3]。獨資業務如設有有關連實體,而其中並無任何實體作出選擇,東主須填寫BIR60附錄第6部[4]。

容易出錯的規則

  • 每年只限一個:只有在同一課稅年度並無其他有關連實體作出選擇的情況下,選擇才會生效[1]。
  • 該年度不可撤回:選擇一經作出便不能撤回,但如符合所有條件,另一有關連實體可在另一課稅年度作出選擇[1]。
  • 以評稅基期結束時為準:關鍵在於該日期誰控制誰[1]。
  • 沒有作出選擇或選擇無效,該實體的全部應評稅利潤須按16.5%或15%課稅[1]。
  • 個人入息課稅可能令稅款增加:獨資業務東主如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所有來源的入息均按累進稅率課稅;若其中一項業務已享用兩級制稅率,總稅款可能高於按分項評稅計算的稅款[1]。

應提名哪一個實體

稅務局網頁並沒有指示集團應提名哪一個實體。計算本身很簡單:任何實體可節省的稅款,就是其一般稅率與較低一級稅率之間的差額,乘以不超過HK$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2]。就法團而言,這一級利潤相差8.25個百分點;就非法團業務而言則相差7.5個百分點。蒙受虧損或利潤偏低的實體,獲提名所得的好處,會少於利潤達到或超過門檻的實體。集團應在提交本年度第一份報稅表之前協調好人選,因為每個有關連實體的報稅表都必須與這項選擇一致。

如申報有誤

實體如錯誤申報並無有關連實體,或錯誤申報並無其他有關連實體作出選擇,稅務局會以兩級制稅率不適用為基礎作出補加評稅;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更可能被處以重罰[1]。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屬違法,可被罰款HK$10,000,另加少徵稅款三倍的罰款[5]。

每個集團的架構各有不同,如本摘要與下列稅務局常見問題及報稅表填表須知有任何出入,概以官方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