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有關連實體
實體是指自然人、團體或法律安排,例如法團、合夥或信託[1]。在以下情況,一個實體與另一實體有關連[1]:
- 其中一個實體控制另一實體;
- 兩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
- 前者是經營一項獨資業務的人,而後者是同一人經營的另一項獨資業務。
控制一般是指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的表決權,或有權享有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的資本或利潤,不論是直接持有或透過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實體間接持有[1]。因此,同一人擁有的兩間公司是有關連實體,因為兩者均受該人控制。
| 評稅基期結束時的情況 | 利得稅稅率 |
|---|---|
| 沒有有關連實體 | 兩級制稅率;報稅表須申報並無有關連實體 |
| 設有有關連實體,而本實體是獲提名作出選擇的唯一實體 | 兩級制稅率:首HK$2,000,000按8.25%(法團)或7.5%(非法團業務)課稅 |
| 設有有關連實體,而本實體並非獲提名的實體 | 全部應評稅利潤按16.5%(法團)或15%(非法團業務)課稅 |
| 同一人擁有兩項或以上獨資業務 | 只有作出選擇的一項業務可享兩級制稅率;其他業務視乎情況按15%或16.5%課稅 |
如何作出選擇
獲提名的實體須在其本身的報稅表內申報,該年度按兩級制稅率課稅,而且並無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按兩級制稅率課稅[1]。法團或合夥業務在利得稅報稅表內作出申報;獨資業務東主則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申報[1]。
在BIR51上,答案填寫於第2.3項。作出選擇的實體亦須填寫第9.1項,並在補充表格S1內提供其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有關連實體的完整名單,但屬於有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集團成員則除外[3]。獨資業務如設有有關連實體,而其中並無任何實體作出選擇,東主須填寫BIR60附錄第6部[4]。
容易出錯的規則
- 每年只限一個:只有在同一課稅年度並無其他有關連實體作出選擇的情況下,選擇才會生效[1]。
- 該年度不可撤回:選擇一經作出便不能撤回,但如符合所有條件,另一有關連實體可在另一課稅年度作出選擇[1]。
- 以評稅基期結束時為準:關鍵在於該日期誰控制誰[1]。
- 沒有作出選擇或選擇無效,該實體的全部應評稅利潤須按16.5%或15%課稅[1]。
- 個人入息課稅可能令稅款增加:獨資業務東主如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所有來源的入息均按累進稅率課稅;若其中一項業務已享用兩級制稅率,總稅款可能高於按分項評稅計算的稅款[1]。
應提名哪一個實體
稅務局網頁並沒有指示集團應提名哪一個實體。計算本身很簡單:任何實體可節省的稅款,就是其一般稅率與較低一級稅率之間的差額,乘以不超過HK$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2]。就法團而言,這一級利潤相差8.25個百分點;就非法團業務而言則相差7.5個百分點。蒙受虧損或利潤偏低的實體,獲提名所得的好處,會少於利潤達到或超過門檻的實體。集團應在提交本年度第一份報稅表之前協調好人選,因為每個有關連實體的報稅表都必須與這項選擇一致。
如申報有誤
實體如錯誤申報並無有關連實體,或錯誤申報並無其他有關連實體作出選擇,稅務局會以兩級制稅率不適用為基礎作出補加評稅;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更可能被處以重罰[1]。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屬違法,可被罰款HK$10,000,另加少徵稅款三倍的罰款[5]。
每個集團的架構各有不同,如本摘要與下列稅務局常見問題及報稅表填表須知有任何出入,概以官方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