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採用的原則

稅務局有關利得稅的釋義及執行指引指出,即使收款和付款發生在不同期間,收入和開支仍按其所屬期間確認;而收入是在售出貨品或提供服務時才算賺取[1]。由於業務利潤以應計制確認,稅務局局長一般不接受以現金收付制計算利潤[1]。顧客預先繳付的款項,應在貨品或服務轉移予顧客的課稅年度才確認為收入[1]。該指引亦接受以《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計算的會計利潤,作為計算應評稅利潤的起點;該準則規定在履約責任獲履行時才確認收入[1]。所以,預收的款項在收款當年並不會全數計入應評稅利潤,只有已提供服務的部分才會計入。

逐步記帳

預繳套票的會計分錄
事項借方貸方
顧客購買套票並付款銀行遞延收入(屬負債)
提供一堂課或一節服務遞延收入,金額為該節服務應佔的價錢收入
年結日無須記帳尚未提供的服務仍留在遞延收入,並在提供服務的年度才課稅

換言之,收款當日銀行結餘增加,但利潤不變;利潤只會隨每一節服務的提供而逐步增加。按學期收取的學費亦以同樣方法處理:把款項按學期內的星期或月份攤分確認。如套票到期仍未用完,餘額應如何處理,視乎你與顧客訂立的條款而定;請先與會計師議定處理方法,並在每一宗個案中貫徹採用。

令帳目成立的紀錄

提供服務的業務須備存紀錄,載明所提供服務的足夠細節,讓稅務局能輕易核實各項記項;亦須備存日常所收取一切款項的記項,並保留該等紀錄最少7年[2]。就套票而言,即是按每名顧客備存一份登記冊,記下付款日期、價錢、所購買的節數,以及每次使用的節數。沒有這份紀錄,便無法證明餘額之中尚有多少服務仍未提供。登記冊亦應能與銀行入帳及收入帳目互相對照:年結時尚未使用的節數乘以每節價錢,應等於遞延收入的結餘。

註冊補習學校的學費

教育局的學校註冊申請表引述有關規定:除非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另行書面准許,教育課程的費用總額須按月平均計算,並在課程進行期間每月的首個上學日或之後收取;學校可要求學生在不早於課程開始前一個月繳交第一期月費[3]。教育局的單張亦提醒家長,不應以任何方式整筆繳交課程的全部費用[4]。根據第279F章獲豁免的學校則須遵守該命令所列的收費條件,因此請先確定你的學校適用哪一套規定。

收取預繳款項的規定

商戶就某產品接受付款時,如意圖不供應該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合理時間內供應該產品,即屬不當地接受付款;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五年[5]。因此,如業務即將結業,或無法確定能否繼續提供服務,便不應再出售新的套票。只可用於購買你本身業務的貨品或服務的預付卡或儲值餘額,屬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不受金融管理局的儲值支付工具發牌制度規管[6]。政府在2026年6月就美容及健身服務預繳消費合約的7日冷靜期進行公眾諮詢[7];這只是建議,尚未成為法例,如你提供這類服務,請留意諮詢結果。

法例、表格及數字或會改變,如本摘要與下列官方網頁有任何不同,一概以官方網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