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補習社須註冊
根據《教育條例》第3(1)條,「學校」是指於任何1天內向20人或以上,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以上,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教育課程的院校、組織或機構[1]。條例規定,每間學校均須註冊或臨時註冊[2]。提供補習班、商科、語文及電腦等課程的私立學校,均屬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全部須根據條例註冊[3]。
條例亦容許常任秘書長藉書面命令,豁免每週提供的學術授課少於10小時的學校,或所提供的教育只由一系列講座或單一學科授課課程組成的學校[2]。這是須要主動申請的命令,並非自動適用的例外。人數一直低於上述兩個門檻的補習社,不屬條例所指的學校;不過在依賴這一點之前,應如實點算最繁忙一天的總人數,以及人數最多的一班。
申請步驟
- 選擇指引並無排除的處所。教育局提醒申請人,不應揀選純粹作住宅用途的建築物、設有工廠或貨倉的地方,或高出地面24米的樓層作為校舍[4]。
- 向規劃署及地政總署分別遞交表格P及表格L,確定有關處所可作學校用途[5]。
- 向消防處遞交表格A1及3份校舍設計圖副本,申請消防證書[6]。
- 向屋宇署遞交表格A2及4份校舍設計圖副本,申請有關的安全證明書[6]。
- 向教育局遞交表格1(學校註冊申請書)、表格6(校董註冊申請書)、有權使用處所的證明文件(例如租約)、已獲相關部門回覆的表格P及表格L、表格A1及表格A2的副本,以及校舍設計圖[7]。
- 待教育局發出臨時註冊證明書後,方可開始運作[6]。
處理時間及費用
| 項目 | 官方網頁的說明 |
|---|---|
| 教育局收費 | 沒有列明;收取費用的是土地註冊處、地政總署及消防處 |
| 發出安全規定 | 視乎申請途徑,為20或22個工作天(消防處:20) |
| 消防符合規定視察 | 7個工作天內進行 |
| 臨時註冊 | 收妥所有文件並核對無誤後,考慮在10個工作天內發出 |
| 臨時註冊的有效期 | 一般為一年 |
| 營辦非註冊學校 | 擁有人、教員及管理人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
學校其後須符合教育局在學校管理方面、衞生署在衞生方面,以及消防處及屋宇署所設的規定,教育局才會發出註冊證明書,學校方屬正式註冊[6]。如學校在臨時註冊有效期內未能符合各項規定,臨時註冊不會自動延續,有效期終止時,學校即成為非註冊學校[6]。
容易忽略的處所規定
處所如非為學校用途而設計建造,每間課室地面至天花的高度不得少於2.75米;可容納30人以上的房間,須設有至少兩個出口[4]。每名學生所佔的樓面空間不應少於0.9平方米,另須沿牆壁預留闊度至少1.5米的空間供教師使用;提供其他教育課程的學校,一名教員同時教導的學生不得超逾45人[9]。如處所的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須設置自動花灑系統[9]。
開業以後
學校須在校舍當眼處長期展示註冊證明書,並張貼每間課室可容納學生人數的最高限額,以及最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火警演習[4]。以獨資或合夥形式經營的補習社,亦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10]。
法例、表格及數字或會改變,如本摘要與下列官方網頁有任何不同,一概以官方網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