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並非豁免理由

除獲豁免人士外,僱主應安排年滿18歲至64歲、受僱60日或以上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1]。這項準則並不考慮每星期的工作時數。一般僱員是指年滿18歲至64歲,從事任何行業而持續受僱60日或以上的僱員[2]。

以短期合約安排也不會改變結果。僱主不可持續與僱員簽署每份不足60日的僱傭合約;只要僱傭關係維持60日或以上,僱主仍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1]。兼職工人及暑期工人即使受僱不足60日便離職,但其後獲同一僱主再度僱用,令僱傭合約成為不少於60日的連續性合約,便同樣受強積金制度涵蓋[2]。

兩類僱員

強積金制度下的一般僱員及臨時僱員
一般僱員(全職或兼職)臨時僱員(飲食業或建造業)
對象年滿18歲至64歲,從事任何行業而持續受僱60日或以上年滿18歲至64歲,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
登記限期受僱首60日內如僱員沒有在僱主參加的行業計劃開立帳戶,須在受僱首10日內登記
僱員免供款期受僱首30日,以及其後的首個不完整糧期沒有:雙方均須從受僱首日起供款
供款額雙方各按有關入息的5%供款,受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限制按每日有關入息的定額供款標準,雙方每日各供HK$10至HK$50

兼職薪酬與有關入息水平

不少兼職僱員的入息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月薪僱員每月有關入息低於HK$7,100,僱主仍須按有關入息的5%供款,僱員則無須供款[4]。至於按日或按周支薪的僱員,上下限按每日HK$280及HK$1,000的有關入息水平計算:以按周支薪為例,下限為HK$1,960,上限為HK$7,000[4]。按小時計薪的僱員仍有其糧期,適用哪一組入息水平,就視乎該糧期而定。

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僱員

行業計劃是專為這兩個行業的臨時僱員而設[3]。在行業計劃下,飲食業涵蓋持有食物業牌照或許可證的機構、學校或工作場所的食堂,以及會所內的飲食機構,例如食肆、烘製麵包餅食店及熟食檔;建造業則涵蓋八大類別的工程,由地基工程以至室內裝飾工程[3]。

如臨時僱員沒有在僱主參加的行業計劃開立帳戶,僱主必須在僱員受僱的首10日內,透過「積金易」平台為其提交登記申請;如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公眾假日或警告日,則順延至其後第一個符合條件的日子[3]。已在該計劃開立帳戶的臨時僱員,只需向新僱主提供帳戶號碼或出示「散工卡」即可[3]。

臨時僱員按每日有關入息的供款標準作定額供款:每日有關入息低於HK$280,僱主供款HK$10,僱員無須供款;由HK$280起雙方各供HK$15,其後逐級遞增,至每日HK$950或以上時雙方各供HK$50[3]。僱主如在發薪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為臨時僱員供款,便無須向僱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亦無須備存供款紀錄的詳情[3];否則,亦可在供款期完結後的10日內作出供款[5]。

飲食業及建造業以外的行業並沒有臨時僱員類別:在商店或辦公室工作的短期員工,同樣適用上述60日的規則[2][5]。

哪些人獲豁免

獲豁免人士包括未滿18歲或年屆65歲的僱員、在僱主住所內提供家務服務的家務僱員,以及來港工作而獲准留港不超過13個月,或屬於香港以外地方退休計劃成員的人士[2]。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所聘用而與其同住的家人,無須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5]。

僱主可先核對的事項

  • 僱員的年齡是否在18歲至64歲之間,以及是否屬於獲豁免人士。
  • 僱傭關係是否已維持或將會維持60日或以上,連續的短期合約亦須一併計算。
  • 業務是否屬於飲食業或建造業,而該僱員是否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
  • 僱員的糧期及有關入息,是否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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