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規則一覽

新入職的一般僱員:各個日數規則的作用
規則涵義
60日:登記僱主須在僱員受僱首60日內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60日由受僱首日起按曆日計算,假期亦計算在內
60日:首次供款首次供款須在受僱滿60日所在月份完結後的下一個供款日(每月10日)或之前支付
30日:僱員免供款期僱員無須為受僱首30日供款;如糧期為一個月或少於一個月,緊接其後的不完整糧期亦無須供款
僱主:由受僱首日起僱主的供款由僱員受僱首日開始計算

在60日內登記參加計劃

除獲豁免人士外,僱主須安排年滿18歲至64歲、受僱60日或以上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1]。積金局的例子是:一名僱員的受僱首日為6月19日,僱主為其登記的最後限期便是8月17日,即受僱起計第60日[1]。如第60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積金易」平台暫停運作的日子,限期便順延至其後第一個不屬上述情況的日子[1]。

登記須透過「積金易」平台辦理,所需資料包括僱員選取的強積金基金、僱員的個人資料,以及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的自我證明;如僱員未有作出自我證明,平台將無法完成開戶程序[1]。即使僱員不合作,僱主仍須在第60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1]。僱主亦不能以連續簽訂多份各自不足60日的合約來規避責任:只要僱傭關係維持60日或以上,登記及供款的責任依然存在[1]。

30日的免供款期

免供款期只適用於僱員,僱主並不適用。新僱員無須為受僱首30日作出供款;如糧期為一個月或少於一個月,緊接該30日後的首個不完整糧期亦無須供款;如糧期多於一個月,則受僱第30日所在的月份無須供款[2]。僱主的供款則由受僱首日起計算[2]。

實例說明

積金局以一名受僱首日為6月5日的僱員為例。6月5日至7月4日是她的30日免供款期,期間的入息不應扣減僱員供款。由於她受僱的第30日落在7月,7月份亦無須作出僱員供款,因此首次扣除僱員供款的是8月份,並須在9月10日或之前支付。僱主的供款則由6月5日起計算[2]。

由6月5日起計,她的第60日是8月3日。按上文的首次供款規則,僱主為她作出的6月、7月及8月份供款,全部須在8月之後的供款日,即9月10日或之前支付[2]。因此,僱主在9月支付的款項會比平常月份多。

不受這些規則涵蓋的人士

獲豁免人士包括未滿18歲或年屆65歲的僱員、家務僱員,以及來港工作而獲准留港不超過13個月或屬香港以外地方退休計劃成員的人士[5]。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僱員則適用另一套規則:如他們沒有在僱主參加的行業計劃開立帳戶,僱主須在其受僱首10日內為他們登記,而且臨時僱員沒有免供款期,僱主及僱員雙方均須由受僱首日起供款[3]。

未能在60日內登記的後果

僱主如沒有準時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350,000及監禁三年[1][4]。在供款日之後才支付的供款屬拖欠供款,僱主須另繳相等於欠款款額5%的附加費[4]。

處理首個糧期時

  • 記下僱員的受僱首日,並計算第30日及第60日分別是哪一天。
  • 在入職首星期內取得僱員的基金選擇及稅務居民身分自我證明。
  • 即使尚未扣減僱員供款,僱主供款亦須由受僱首日起計算。

規則、表格及數字均可能有所改變;如本摘要與下列官方網頁有任何不同之處,概以官方網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