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制日
《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法例稱該日為「轉制日」[1]。新安排適用於在轉制日或之後離職的僱員[2],並不具追溯力[3]。除強積金外,取消「對沖」安排同樣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及兩類學校公積金計劃[3]。
哪些款項仍可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用作對沖的款項 | 2025年5月1日前的服務年資 | 2025年5月1日起的服務年資 |
|---|---|---|
| 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 可以對沖 | 不可對沖 |
| 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 可以對沖 | 可以對沖 |
| 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 | 可以對沖 | 可以對沖 |
如僱員在轉制日前已受僱,而在轉制日或之後離職,僱主仍可使用其全部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論屬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亦不論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對沖轉制日前服務年資的部分[2]。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僱員,例如家庭傭工、離職時未滿18歲的僱員,以及入職時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均不受這項安排影響[4]。
款項如何分為兩部分
如僱員在2025年5月1日前入職,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5]。
- 轉制前部分以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僱員亦可選擇以2025年5月1日前最後12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5]。
- 轉制後部分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或以最後12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5]。
- 勞工處列明,兩項計算均以HK$22,500的三分之二,即HK$15,000為上限[5]。
- 兩部分的總額上限仍為HK$390,000,超出上限的部分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5]。
政府資助
勞工處推行「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在25年內分擔僱主就轉制後部分的支出[2]。僱主須先按《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款項,然後才向勞工處申請資助[3],並應在支付後三個月內遞交申請[2]。資助以僱主實際支付的轉制後部分淨額計算,即扣除以自願性供款或酬金對沖的金額後的款額[6]。在同一資助年度內,僱主轉制後部分淨額支出首HK$500,000以內的申請,資助款額為下表兩種計算結果中的較高者[6]。
| 資助年度 | 期間 | 佔轉制後部分淨額的比率 | 或超出每名僱員「封頂」金額的餘額 |
|---|---|---|---|
| 第一至第三年 | 2025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 50% | HK$3,000 |
| 第四年 | 2028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 | 45% | HK$25,000 |
| 第五年 | 2029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 | 40% | HK$25,000 |
| 第六年 | 2030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 | 35% | HK$25,000 |
| 第七年 | 2031年5月1日至2032年4月30日 | 30% | HK$50,000 |
| 第八年 | 2032年5月1日至2033年4月30日 | 25% | HK$50,000 |
其後年度的資助比率,以及超出HK$500,000界線的申請所適用的比率,均載於同一份勞工處文件[6]。
僱員的稅務處理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遣散費無須課薪俸稅,法定款額的長期服務金亦無須課稅;超出法定款額的長期服務金,則須課薪俸稅[1]。
僱主應採取的步驟
- 保存每名長期服務僱員在2025年5月1日前一個月的工資紀錄,因為轉制前部分以此計算[5]。
- 把僱主自願性供款與強制性供款分開識別,因為只有自願性供款可對沖轉制後的服務年資[4]。
- 在現金預測中把轉制後部分列為現金支出,並扣除預計可獲得的資助。
- 在與僱員協定款額前,先使用勞工處專題網站的計算工具(EasyCal)估算應付金額[7]。
法例、表格及數字或會改變,如本摘要與下列官方網頁有任何不同,一概以官方網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