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定

除不活動公司外,所有公司的財務報表均須經審計,包括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第447條)[1]。董事須為每個財政年度擬備財務報表,而該等財務報表須經審計(第405條)[1]。法例並沒有設定營業額門檻,讓低於門檻的公司免除審計。公司須先按第373條備存足夠的會計紀錄,董事才能據此擬備財務報表,再交由核數師審計[2]。

小型公司的簡化安排:提交報告方面的豁免

小型私人公司如在某財政年度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中的兩項,可擬備簡化的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1]:

小型私人公司:符合三項中的兩項
條件上限
總收入不超過HK$100,000,000
總資產不超過HK$100,000,000
僱員人數不超過100人

不屬法團集團成員的私人公司,不論規模,亦可在全體成員書面同意下符合資格,而該協議的文本須在15日內交付處長登記[1]。規模較大的合資格私人公司,如符合總收入不超過HK$200,000,000、總資產不超過HK$200,000,000及僱員不超過100人三項中的兩項,可在持有75%表決權的成員通過決議,而沒有成員投票反對的情況下符合資格[1]。

在豁免範圍內,財務報表無須作出真實而中肯的反映,核數師亦無須就此發表意見,董事報告無須包括業務審視,財務報表並可按香港會計師公會的「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及總綱」擬備[1]。審計的規定則維持不變[1]。

誰可擔任核數師

只有《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所界定的執業單位,方有資格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2]。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僱員,或該等人士的合夥人或僱員,均喪失獲委任的資格[2]。

利得稅報稅表亦需要經審計的帳目

有總收入的法團,稅務局要求其利得稅報稅表附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例外情況是不活動公司,以及所在地法律並不規定審計的公司[3]。佐證文件包括財務狀況表、核數師報告及損益帳,連同稅款計算表[3]。

不活動公司的例外範圍很窄

私人公司須向處長交付宣布不活動的特別決議,才屬不活動公司[4];一旦進行第一項會計交易,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4]。只是停止營業而沒有通過該決議的公司,並不是不活動公司,仍須審計。

減省審計工作的方法

  • 按第373條的規定備存會計紀錄,逐日記錄收取及支出的款項,並記錄資產及負債[2]。
  • 每個銀行帳戶均定期與銀行月結單對帳,並按期間整理發票及收據,使每項記項都可以追查。
  • 在年度結束前,與核數師協定年結的時間表及所需附表。
  • 如透過全體成員協議的途徑取得提交報告方面的豁免,須在15日內交付該協議[1]。

每個財政年度可先核對的事項

  • 公司在該財政年度的總收入、總資產及僱員人數,是否符合三項條件中的兩項[1]。
  • 公司是否屬法團集團的成員,因為這會影響可採用的豁免途徑[1]。
  • 獲委任的核數師是否屬執業單位,並且不是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僱員[2]。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能否趕及隨利得稅報稅表提交[3]。
  • 如公司已停止營業,是否已交付不活動決議;否則仍須審計[4]。

法例、表格及數字或會改變,如本摘要與下列官方網頁有任何不同,一概以官方網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