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活動」有法律定義

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私人公司須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宣布公司將處於不活動狀態,並把決議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才成為不活動公司[1]。公司由決議交付當日,或決議指明的較後日期起處於不活動狀態[1]。沒有營業但未辦理上述手續的公司並不是不活動公司:除已宣布不活動並交付決議的公司外,所有私人公司均須交付周年申報表[2]。

不活動公司獲豁免的事項

不活動私人公司的責任
責任不活動期間
周年申報表(表格NAR1)無須交付(第663條)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無須擬備(第447條)[3]
利得稅報稅表的佐證文件稅務局接受不附佐證文件的報稅表
申報註冊辦事處、董事及公司秘書的更改仍須申報
商業登記仍須每年申領,直至公司解散或撤銷註冊

轉變年度的周年申報表

在成為不活動公司的年度,如不活動狀態在成立周年日後第42日之後才開始,公司仍須交付該年的周年申報表[1]。在不再是不活動公司的年度,如該日期在周年日後第42日或之前,公司須交付周年申報表[1]。

不活動狀態何時結束

不活動公司如交付特別決議,宣布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或實際進行了會計交易,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1]。會計交易是指《公司條例》第373條規定須記入公司會計紀錄的交易,但不包括因支付條例規定公司須支付的費用而產生的交易[1]。周年申報表的豁免由交易日期起停止[1];至於某項交易是否屬會計交易,公司註冊處建議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1]。

稅務

有總收入的法團,稅務局要求其利得稅報稅表附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但符合《公司條例》定義的不活動公司屬例外[4]。稅務局在2025/26年度報稅表的通函中表示,願意接受不活動公司不附佐證文件提交的利得稅報稅表[4];佐證文件一般包括財務報表及稅款計算表[4]。這項安排只涉及報稅表須附交的文件,而不是可否不提交報稅表:不活動公司如獲發利得稅報稅表,仍須在表上所列日期前提交[4]。稅務局提醒,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交或逾期提交報稅表,可能會被根據《稅務條例》第80條或第82A條採取行動[4]。

商業登記仍須付費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論是否在經營中,均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須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直至公司解散或撤銷註冊為止[5]。就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間生效的登記證而言,一年證的登記費連徵費合共HK$2,350[6]。公司不能申請小型業務的豁免繳費安排[7]。

維持不活動還是撤銷註冊

對於完全沒有業務的公司,公司註冊處指出可根據《公司條例》第750條申請撤銷註冊,或把公司清盤[2]。維持不活動狀態可保留公司以供日後使用,但公司仍須續領商業登記及申報資料更改。

宣布不活動前可先核對的事項

  • 特別決議是否已交付處長登記,以及決議的生效日期[1]。
  • 生效日期在今年周年日後第42日之前還是之後,以決定今年是否仍須交付周年申報表[1]。
  • 註冊辦事處、董事及公司秘書的資料更改,仍須按時申報[1]。
  • 商業登記證的續期日期,以及已獲發的利得稅報稅表的提交日期[4][5]。

法例、表格及數字或會改變,如本摘要與下列官方網頁有任何不同,一概以官方網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