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時交付的費用
私人公司如在成立為法團或遷冊的最近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每年登記費為HK$105[1]。費用須隨申報表一併繳付,可以郵遞或親身方式交到公司註冊處,亦可透過「電子服務網站」以電子方式交付[1]。未附上正確費用,或未經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的申報表,會被視為不合要求的文件而不獲接納;費用其後按再次交付的日期計算,公司或須繳付較高的費用[1]。
逾期交付的費用
| 周年申報表的交付日期 | 費用(港元) |
|---|---|
| 在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 | 105 |
| 在申報表日期後超過42日,但不超過3個月 | 870 |
| 在申報表日期後超過3個月,但不超過6個月 | 1,740 |
| 在申報表日期後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9個月 | 2,610 |
| 在申報表日期後超過9個月 | 3,480 |
申報表日期是指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或遷冊日在該年的周年日[1]。如以郵遞方式交付,計算費用時以信封上的郵戳日期作為交付日期[2];但如公司註冊處處長從未收到該申報表,則該申報表並未交付[2]。
除費用外亦可被檢控
未有在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屬刑事罪行,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可被檢控[1]。根據《公司條例》第662條,每次失責最高可被處罰款HK$50,000;如屬持續失責,可另按日處失責罰款HK$1,000[1]。公司如不交付周年申報表,處長亦可考慮把公司從登記冊上剔除[2]。
不獲豁免,亦不獲延期
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減免《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所訂明的較高登記費用[1],即使公司表示沒有收到催辦信亦然[2]。處長亦無權延長交付期限[1]。沒有業務而無力繳付較高費用的公司,可考慮根據第750條申請撤銷註冊,或把公司清盤[2]。
東主常見的疏忽
- 向稅務局繳付商業登記費,並不包括周年申報表的登記費;交付周年申報表及繳費是《公司條例》下另一項獨立責任[2]。
- 到期日如是星期六,限期不會順延,因此在其後的星期一才交付,便須繳付較高的費用[2]。
- 即使資料沒有改變,每年仍須填妥NAR1內的成員附表,否則申報表會被退回[2]。
- 董事、公司秘書或註冊辦事處的更改,須以相關的指明表格另行申報,不可只在周年申報表內申報[2]。
交付方式
以印本形式交付時,申報表可以中文或英文填妥,列印後由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再連同正確的登記費,以郵遞或親身方式交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公司註冊處;支票抬頭須註明「公司註冊處」[1]。以電子方式交付時,可透過「電子服務網站」同時交付申報表及繳付費用[1]。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均有責任作出適當安排,在訂明時限內及早交付[1]。
交付前可先核對的事項
- 今年的申報表日期,以及由該日起計的第42日是哪一天。
- 申報表是否已由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並附上正確的登記費[1]。
- 成員附表是否已填妥,即使成員資料與去年相同[2]。
- 年內董事、公司秘書或註冊辦事處的更改,是否已另行申報[2]。
如何確保只繳付HK$105
法例、表格及數字或會改變,如本摘要與下列官方網頁有任何不同,一概以官方網頁為準。